一、微型企業的定義 微型企業是一種企業雇員人數少、產權和經營權高度集中、產品服務種類單一、經營規模微小的企業組織,具有創業成本低、就業彈性空間大、成果見效快等特點。我市扶持發展的微型企業主要是指雇工(含投資者)20人以下、創業者投資金額10萬元及以下的企業。 二、微型企業創業扶持對象 微型企業創業扶持對象為國家政策聚集幫扶的 “九類人群”,具體包括: (一)大中專畢業生。
(二)下崗失業人員。
(三)返鄉農民工。
(四)“農轉非”人員。
(五)三峽庫區移民。
(六)殘疾人。
(七)城鄉退役士兵。
(八)文化創意人員。
(九)信息技術人員。
三、申請享受微型企業創業扶持需具備的條件 申請享受微型企業創業扶持政策的創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: (一)具有本市戶籍(含集體戶口); (二)屬于 “九類人群”; (三)具有創業能力; (四)無在辦企業; (五)屬于 “九類人群”的申請人出資比例不低于全體投資人出資額的50%; (六)其他應當具備的條件。 四、申請人需提交的材料 申請微型企業創業扶持的創業者,應當向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、街道辦事處提交以下材料: (一)微型企業創業申請書; (二)身份證明; (三)戶口簿; (四)居住證明; (五)屬于“九類人群”的證明材料; (六)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。 居住地與身份證明或戶口簿載明的住址一致的,申請人可不提交居住證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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